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6741号

原告: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陆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2号楼6层618。

法定代表人:付白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建业公司)与被告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美阳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富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艺美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富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950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4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9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共识,被告将丰台区双创园消防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完成,2018年3月28日开始施工,工期7天,工程款850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但被告仅支付了25500元,原告按期完成施工,消防工程已正常投入使用,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尾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艺美阳光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要验收,但没有验收,没有消防局的验收,只是自我验收,没有正式验收不同意支付尾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9日,艺美阳光公司(甲方)与中富建业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双创园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内容为消防自动报警、消防喷淋、消火栓安装改造、消防自动报警调试、消火栓打压调试运行等;经双方确认,本工程总金额为8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盖章确认后,甲方支付工程30%金额工程款,即25500元,工程验收合格(即园区及甲乙双方验收)后并出完消防竣工验收单3日内付清尾款,即59500元(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迟延交付发票或交付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规定发票,此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迟延付款而拖延工期及其他乙方应履行的义务;甲方责任有工程竣工后,三天之内按施工要求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后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并办理移交手续;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4月11日,艺美阳光工资向中富建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5500元。

庭审中,艺美阳光公司认可涉案工程现已交付使用。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涉及范围系一栋办公楼里的一部分,分上下两层,不足1000平米。艺美阳光公司主张其未付尾款原因系涉案工程应经消防部门验收但未经验收,虽现已使用,但存在被处罚、拆除的可能性。中富建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工程仅为部分消防改造工程,无需消防部门验收,仅为自行测试,并提交测试单一张。经询问相关消防部门,消防部门答复办公楼需单体40000平米以上或高度50米以上才需要其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

另,中富建业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庭审过程中向艺美阳光公司交付了面值为85000元的发票,艺美阳光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富建业公司与艺美阳光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中富建业公司实施了涉案工程,艺美阳光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虽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并出完消防竣工验收单3日内”,艺美阳光公司主张该验收需要消防部门的验收,中富建业公司称不需要消防部门验收,经询问,消防部门答复涉案工程规模未达到需要其验收的条件,且合同约定的验收工作系艺美阳光公司的责任,故艺美阳光公司以未经消防部门验收而拒付工程尾款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涉案工程现已交付使用,艺美阳光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500元,本院对中富建业公司主张给付工程尾款59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涉案合同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有先开具发票的义务,故本院对艺美阳光公司收到发票后的利息,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500元,并支付利息(以5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聂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