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与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2429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1,女,200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 原告:**2,男,201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B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719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AXTR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第三人:**愿,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1、**2与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0元,由原告**、**1、**2负担。 审 判 长  刘胜魁 人民陪审员  申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