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2429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1,女,200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
原告:**2,男,201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B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719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AXTR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第三人:**愿,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1、**2与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0元,由原告**、**1、**2负担。
审 判 长 刘胜魁
人民陪审员 申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