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汉族,200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汉族,2016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B座202室。 法定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1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愿,女,汉族,1954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上诉人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1、**2、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8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的一种,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岳西县境内,岳西县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在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现本案原审原告选择在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补偿协议是否生效等问题,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 莹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