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7055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博大创业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院10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梓水,经理。
被执行人:李梓水,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博大创业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李梓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博大创业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李梓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博大创业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李梓水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0209.6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中交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博大创业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李梓水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