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0662号
原告:河南佐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广场A座10层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4E9N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铂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与乐山路交汇处新百汇大厦B座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F39K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交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1室-DXF0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河南佐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铂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佐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佐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佐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