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9976号
原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向阳一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4455J。
法定代表人:*可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4242。
法定代表人:郑俞,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丕杰
审判员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