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3726号
原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向阳一号路。
法定代表人:郭浩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伟、纪文海,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9元,减半收取5419.5元,保全费41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