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棉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214民初1946号
原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向阳一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34455J。
法定代表人:郭可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棉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棉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73727898XB。
法定代表人:黄波,系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卫,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棉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支付原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共计4227482.50元,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027482.50元,于2021年9月18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2年9月8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3年1月17日支付300000元(原告指定账号:38100701040006639,户名: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上马支行);如被告任意一笔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按总金额6200000元计算剩余的未付款项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965元,减半收取184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