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1994号
原告:中泰辉煌(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2111(西田各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民,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男,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中泰辉煌(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主管。
被告:***,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女,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泰辉煌(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泰辉煌(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泰辉煌(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元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常富
书 记 员 单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