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民终4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86560394A。

法定代表人:施亦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全文,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常州市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全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皇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皇冠公司无需支付***劳务费11429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首先,***与皇冠公司签订的《电力施工人员劳务合同》无皇冠公司盖章或其工作人员签名,与皇冠公司无关联性。其次,***仅提供复印件,公章不清楚,因皇冠公司从未与***结算过劳务费,且双方并不认识,皇冠公司一审要求***提供原件质证,而***称原件在合肥,二天后提供法庭,但皇冠公司一直未收到一审法院要求质证的通知,皇冠公司不清楚***是否按期提交了原件,而一审将未经质证的证据直接予以认定,程序违法。

***辩称,皇冠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因案涉工程系蔡全文借用皇冠公司的资质中标,***与蔡全文签订了劳务协议,蔡全文出具的欠条加盖了皇冠公司的公章。

蔡全文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皇冠公司、蔡全文共同向其支付工资款11429元;2.诉讼费用由皇冠公司、蔡全文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0日,皇冠公司与***签订一份《电力施工人员劳务合同》,主要承担架设导线工作,月工资4800元,至2019年3月20日止。工程所在地位于宿州市李寨台区,李西台区。案涉工程完工后,下欠***务工费11429元。2019年2月2日,皇冠公司、蔡全文给务工人员代长海、张帅帅、***、张良军、刘成龙、张迁、***、孙杰8人出具一份110000元的欠条,约定到2019年2月28日付清。蔡全文并将个人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写在欠条的下端。皇冠公司与蔡全文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将欠款支付给***。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皇冠公司、蔡全文欠***劳务费11429元未支付,有***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其真实性,因此对***要求皇冠公司、蔡全文共同偿还的主张,予以支持。对皇冠公司提出的案涉工程是蔡全文及其儿子的工程、欠条上的公章与公司公章不符的抗辩理由,在诉讼过程中,皇冠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于皇冠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蔡全文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抗辩权利,因此而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皇冠公司、蔡全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劳务工资款11429元。案件受理费43元、保全费134元,由皇冠公司、蔡全文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主张蔡全文以皇冠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为蔡全文提供劳务两个月左右,工程结束后蔡全文未向其支付劳务工资。***诉称与皇冠公司签订了《电力施工人员劳务合同》(下简称劳务合同),且蔡全文于2019年2月2日向其与另外七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共欠其八人劳务工资110000元,并加盖了皇冠公司印章。因蔡全文、皇冠公司未按照欠条的约定给付劳务工资,其依据案涉欠条及劳务合同提起诉讼。另查明,案涉劳务合同仅有***签字,无皇冠公司签章及工作人员签字。

再查明,一审法院受理***等劳务者起诉皇冠公司及蔡全文劳务合同纠纷案共八件,一审法院系从蔡全文涉案的另案卷宗中调取了蔡全文的联系电话及确认地址进行了法院专递送达。因皇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项目的八件案件均提起上诉,二审中,本院与蔡全文电话联系,告知本案已经在二审程序中,其可对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提交答辩意见,并告知其地址如有变更可以向本院递交确认地址信息,蔡全文电话中知晓一审判决内容但拒绝提供变更后的地址也拒绝出庭参加二审审理。本院与蔡全文的电话联系材料已经在卷留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诉讼主张皇冠公司、蔡全文向其支付劳务费,审理中提供了欠条、《劳务合同》各一份欲证明其主张,经审查,《劳务合同》系复印件,且无皇冠公司的印章;欠条亦为复印件,所加盖的印章模糊,无法证明系皇冠公司的印章。皇冠公司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诉讼中不能提供证据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主张皇冠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皇冠公司关于其无需支付***劳务费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皇冠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审理中从蔡全文另案卷宗内调取送达地址信息及联系电话进行法院专递送达,但蔡全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判决蔡全文承担劳务者下欠劳务费的支付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中,经本院释明,蔡全文仍拒绝到庭参加审理并拒绝答辩,视为放弃举证。故蔡全文知晓一审判决结果拒绝答辩,负有举证责任而放弃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皇冠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皇冠公司承担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一审判决蔡全文承担劳务费给付责任的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

二、蔡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142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保全费134元,由蔡全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由蔡全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朱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张婉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