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8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园第1、2、3栋N单元7层729-73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CYY-206房。
法定代表人:岳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系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周坤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