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10570号
申请人湖南省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园第1、2、3栋N单元7层729-73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CYY-206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2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东湖街道合平村一期7#栋104、204等7套(产权证号:F7××59)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2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石志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成冠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