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2073号
原告: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皋城东路金安区计生服务站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50933R。
法定代表人:胡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良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健,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善汇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22号天一家园天一大厦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7804405。
法定代表人:陈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远志,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陈慧,女,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郑群,女,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蒋玉芳,女,197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陈茂华,女,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叶士江,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杨远慧,女,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肖克斌,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善汇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杨远志、陈慧、郑群、蒋玉芳、陈茂华、叶士江、杨远慧、肖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徽善汇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杨远志、陈慧、郑群的住所地不确切,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原告逾期未予补正,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