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2民初638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善汇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22号天一家园天一大厦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78044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许正东与被告安徽善汇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正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许正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雅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