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1民初1369号
原告:周书杆,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权,***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工业路中环一号15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杆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周书杆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书杆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书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周书杆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