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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书杆、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1民初1369号 原告:周书杆,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权,***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工业路中环一号15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杆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周书杆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书杆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书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周书杆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