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恢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94578144L。
法定代表人:郭荣勋,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以东,长青街以南,塔东街以西三鼎大厦1幢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45HJ99X。
法定代表人:张景尧,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5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4、在被执行人***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恢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