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某某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3民初440号
原告: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郭荣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朕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景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南汇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