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锐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锐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2638号
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园六区A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锐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数码港5号楼5A-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锐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秀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