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锐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锐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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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1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被执行人:济南锐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228021XY。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
被执行人:**,女,1983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卫平,男,1981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锐视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刘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1072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