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1780号
申请人:滨州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开发区渤海三十路538号龙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5GY009。
法定代表人:王西。
被申请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宾馆路(灌云县伊山宾馆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NCGXB9W。
法定代表人:卢长春。
申请人滨州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8825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8825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