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439号
申请人: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87室。
法定代表人:陈道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宾馆路(灌云县伊山宾馆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卢长青。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479.6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862,479.6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