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4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87室。
法定代表人:陈道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宾馆路(灌云县伊山宾馆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卢长青。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34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