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执15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723MA1NCGXB9W,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宾馆路。
法定代表人:卢长青。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付海明,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23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4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说明情况,也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并依据查询的结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1602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1月8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凤山
审 判 员 梁 亮
审 判 员 葛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晓东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