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321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丰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9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丰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9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丰县。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4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4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NCGXB9W,地址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2)苏0321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