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固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固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04民初171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纯,男,系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兰田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泉州市固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经济开发区三期。
法定代表人:王成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锦聪,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第三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源花苑A幢202。
法定代表人:刘炳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猛,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固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盾公司)、陈锦聪、第三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富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反诉。2018年5月11日,陈锦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锦聪撤回反诉处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陈锦聪负担。
审 判 长  林晓玲
审 判 员  苏静娴
人民陪审员  郑家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