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民初5306号
原告: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40371179。
法定代表人:李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琰,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君钰,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877号、188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79378B。
负责人:曾荣芳,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沅天际(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含笑大道1188号(电子商务大厦16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YL29849。
法定代表人:李马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冠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伟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