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
原告:***。
原告:刘敬山。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于飞,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连福,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延章,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敬山因与被告青岛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敬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敬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敬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董则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明
代理审判员 侯 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