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FRU2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草滩十路1787号**自控四层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305658110A。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524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模型制作费用12368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传统调查,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到合阳县不动产登记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证书号为:(2020)合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687号,查封期限三年。其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本案本次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费216元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铭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