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2480号
原告: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水集三村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064858631。
负责人:赵炳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玉,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
被告:莱西市南墅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
原告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兴建筑公司)与被告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经济合作社、莱西市南墅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义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962941.7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5日,义兴建筑公司与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民委员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义兴建筑公司为其村内建设及其他零星项目工程施工。义兴建筑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后,双方进行结算并经政府审计同意确认,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6年12月31日,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民委员会为义兴建筑公司出具应付款收据,欠工程款962941.79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义兴建筑公司起诉的被告莱西市南墅新村村民委员会名称错误,经本院通知后亦未进行变更,应当认定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