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8418号
原告: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三村。
法定代表人:赵炳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燕、刘芳欣,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
原告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62941.79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村内建设及其他零星项目工程施工。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经政府审计同意确认,被告只给付50000元工程款。原告为被告出具发票后,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为原告出具应付款收据,尚欠工程款962941.79元。该款项被告至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4日下发的西政字[2019]38号《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墅镇撤销和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批复》:撤销南墅村、董格庄村、西院上村、西泥牛庄村、曹家村、岳石村、庞家庄村、萌山村、小庄村、小埠村、圈里村11个村庄的村民委员会,合并设立南墅新村村民委员会,驻址在,原行政村改为自然村。因此,莱西市南墅镇南墅村民委员会不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诉讼主体资格,并非本案适格被告,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