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2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青岛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赵炳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夏格庄镇长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兆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970861.43元,执行费10237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2年6月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西市××路××路东的土地(证号:市2013128875)。查封期限3年,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上述土地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明升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