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冬,男性,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莱西市。
被执行人:李本杰,男性,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莱西市。
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青岛路50号驻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5706485863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冬与被执行人李本杰、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生效的(2020)鲁0285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审结,责令:一、李本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立冬经济损失21788.17元。二、青岛莱西市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书。至此,(2021)鲁0285执668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执6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斌
审判员  林兆远
审判员  张玉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姜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