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建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0121行初38号
原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岭路乡岭路村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振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实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