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3321号
原告:***,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岭路乡岭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何家富,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诉被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何家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