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建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冶某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5民初47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现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冶***(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岭路乡岭路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55759A。
法定代表人:郑其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