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建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冶建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程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1民初1448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岭路乡岭路村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与被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诉称,***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鸿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中种集团水稻种子福建加工仓储中心工程项目发包给**、***,**、***承接后将工程的模板分项工程项目发包给***施工。2014年3月5日,经***与**、***协商一致后,以**为代表和原告就模板制作安装项目施工事宜签订《模板制作安装项目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依约全面履行、完成工程任务。2016年11月24日,***与***进行结算,***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于2015年汇款180000元后,尚欠***工程款365000元,并向***承诺剩余款项付款方式:2016年年底付款165000元,2017年上半年付款100000元,2017年下半年付清10000元尾款。***多次催促***、**支付剩余工程款365000元,然而,**、***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为此,***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一次性向***支付剩余工程款365000元;并以工程欠款3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判令***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其之间没有任何合同约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永泰县,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项目所在地为福建省闽侯县,该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因此,本院依法有管辖权,故***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开馨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