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建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岭路乡岭路村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诉人***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讼争施工项目所在地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