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6018部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5369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俊,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018部队,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负责人。
被告:***,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安庆柯蒂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四期D区5栋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邹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峰,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018部队、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柯蒂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已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桂 炉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何树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若琳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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