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964号
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5幢2层2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8W6H54。
法定代表人:邹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金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盈坤世纪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6元,由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