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鑫泰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1375号之二
原告:北京鑫泰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瓦关头村南小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M4Y48L。
法定代表人:田国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钰,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8W6H54。
法定代表人:邹野。
北京鑫泰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恒源公司)与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泰东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鑫泰恒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泰恒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泰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北京鑫泰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69元,由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东遥
书  记  员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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