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飞物资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600号
原告:北京***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粮库西10幢115。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被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21-7。
法定代表人:邹野。
被告:***,男,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飞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红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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