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500号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2023年6月6日,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另,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