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5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被申请人: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192号民事裁定,并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按照约定支付申请人款项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孙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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