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729号
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8W6H54。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山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47286001643。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嬴***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屹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苏 键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