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与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93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伟,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锋,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骁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骧,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
法定代表人:徐友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锋,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依**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7日,申请人**申请解除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红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凌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