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937号
申请人:**,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伟,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锋,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5LUG8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骁雄。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诉出具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