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7537号
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开平路2188号吾悦商业广场-C幢1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号2幢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苏州)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