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金福星大厦17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太新。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373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61.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