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2执恢15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大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