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2执恢54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太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3月18出生,住辽宁省。
上列当事人执行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132535.7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未能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曲长江
执行员辛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